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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体育app入口:【以案释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来源:hth体育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11-01 23: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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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5日22时许,苏某某驾驶长途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230国道某县乡间路段时,开启车辆双闪警示灯临时停靠路边休息。22时38分许,郑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92.07mg/100ml)驾驶两轮电动车撞至苏某某车辆右后角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某驾车离开。2024年10月16日,某县公安局以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听证准备。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醉酒撞车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别判定当场死亡,苏某某违规路边停车,但采取了警示措施,其驾车离开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与公安机关存在重大认识分歧,县检察院决定公开听证,进一步厘清事故责任,准确适用法律。一是确定听证焦点。公安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苏某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某醉酒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郑某某家属认为,苏某某逃逸行为性质恶劣,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县检察院综合上述意见,确定本案的听证焦点为:事故发生后,苏某某驾车离开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是选取听证员。县检察院选取人大代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3人作为本案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苏某某及其辩护律师、郑某某家属参加听证,听证过程由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县检察院将听证地点设在该县车管所,邀请当期交通安全培训班多名货运司机列席听证会,以案释法,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听证过程。2024年12月3日,承办检察官主持召开听证会,介绍基本案情和听证焦点,运用多媒体全方位展示事故现场情况、车辆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阐明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办案民警介绍侦查过程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郑某某家属要求追究苏某某刑事责任。听证员围绕听证焦点分别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当事人提问,重点了解苏某某路边停车情况、采取的警示措施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在充分了解相关事实和证据后,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一是郑某某醉酒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苏某某不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醉酒驾驶严重违法,因醉酒影响其注意力未能发现前方停靠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苏某某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规停车,只是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开启双闪灯警示,履行了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作用较小。二是苏某某驾车离开行为不是造成郑某某死亡的原因。根据司法鉴别判定的结果,郑某某当场死亡,苏某某驾车离开行为与郑某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三是苏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苏某某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为进一步化解郑某某家属的心结,承办检察官专程到其家中,再次耐心释明法理、阐明情理,消除其抵触情绪。在民事赔偿已足额支付后,苏某某又当面向郑某某家属诚恳道歉,最终取得谅解。2024年12月26日,县检察院对苏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某县公安局对苏某某违章停车、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2月30日,县公安局对苏某某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决定。

  后续工作。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全面梳理近年来该院办理的逃逸类交通肇事案,发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将逃逸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认识差异。为统一类案办理标准,县检察院以个案为切入点,召开检警案例会商会,经充分沟通,最终对办理逃逸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形成一致意见,对法律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

  1.贯彻“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以公开促检察公信。对拟作不起诉等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应听证尽听证”工作要求,选取具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的听证员,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和检察公信力。

  2.践行“三个善于”理念,以听证促矛盾化解。对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听证各方围绕争议焦点深入辨析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同时借助听证平台讲透法理情,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3.深化听证成果运用,以个案促类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将“逃逸”行政责任直接作为刑事追责依据,通过检警会商深化听证成果运用,明确类案证据标准,提升同类案件办理质效,推动个案听证成果向类案规范办理有效转化。

  于某某,男,2009年1月28日出生,初中辍学。202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某市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7年11月9日止。区法院依法送达判决并告知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因于某某父母均在河南省甲县工作,经本人申请,2024年1月23日,其社区矫正地点由乙区变更至甲县。2024年7月,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通过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动态巡查及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发现,于某某2024年5月23日凌晨伙同他人持刀具寻衅滋事被甲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但因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行政拘留未予执行。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于某某分别于2024年1月15日因寻衅滋事、2024年1月20日因盗窃被乙区公安分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和行政拘留七日,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未执行。

  听证准备。检察机关认为,于某某行为可能属于应当撤销缓刑情形,为统一执法尺度,公正、慎重、妥善处理案件,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与县司法局开展会商。一是开展调查核实。为全面评估于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检察机关围绕其行为动机、成长环境与监管条件展开深入调查。通过向公安机关及被害人核实,查明于某某数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直接诱因与纠纷根源;通过走访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及周边邻里,掌握其日常表现、社会交往及活动轨迹,发现其长期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同时,向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开展深入访谈,了解到其家庭对于某某日常教育与行为监管不足,导致于某某法治观念淡漠。二是确定听证焦点。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于某某受社会不良因素诱导,导致其矫正期间未能认罪悔罪,仍多次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法律权威,使其获得有效矫治,有必要建议县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县司法局认为,于某某虽3次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规定,并未实际执行,于某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因违反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情形,不应对于某某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研究,县检察院将于某某行为是否属于应予撤销缓刑情形作为听证争议焦点。三是制定听证方案。为兼顾听证的公平性与专业性,县检察院针对本案特点,从听证员库中选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师、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社区工作者共同担任听证员,邀请社区矫正机构、于某某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会,并通知于某某及其父母参与听证。

  听证过程。2024年8月5日,承办检察官主持召开听证会,通报基本案情,现场出示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3次行政违法的原因、情形、危害结果以及被行政拘留处罚的证据,并结合于某某受教育情况、犯罪经历、家庭监管条件、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全面介绍情况,阐明检察机关观点。社区矫正机构介绍了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按时进行人脸识别打卡并参加学习教育等日常表现,出示了社区矫正有关法律和法规,强调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保护”等司法原则。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向社区矫正机构、于某某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提问,着重听取了于某某父母的意见。经过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于某某缓刑期间3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因年龄原因未实际执行,并非没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其半年内3次行政违法,2次被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十五日,2次有持刀伤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规定情形;同时,缓刑期内屡次违法反映出于某某社会危险性增加,社区矫正的约束和教育作用已明显不足,同意对于某某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听证结果。经过听证,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达成一致意见,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法,综合考量于某某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性质、次数、手段等客观事实,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现教育挽救与预防再犯罪目的,2024年8月26日,县司法局向区法院提出撤销于某某缓刑的建议。2024年9月2日,区法院裁定撤销于某某缓刑,同年9月29日,于某某被收监执行。

  后续工作。县检察院将该案向县司法局、县公安局通报,并建议以本案为契机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项排查,加强在矫人员治理。2025年1月,县司法局、县公安局联合对全县290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摸排调查,又发现3名在矫人员缓刑期间存在赌博、寻衅滋事、醉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治安处罚,县司法局就以上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现有2人已被收监执行。

  1.发挥检察听证“面对面”沟通作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坚持宽容不纵容,与司法行政机关就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权益、适用法律和法规意见不一致的,适时召开听证会,以听证形式审查收监执行案件,消除认识分歧,提升监督效果。

  2.发挥听证员客观中立释法说理作用。采取“随机+邀请”方式选取听证员,保障听证员“充分听、坦诚证”,依法充分发表意见,促进各方理解接受,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3.发挥检察听证推动类案治理作用。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排查发现类案线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社区矫正共性问题,共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8年12月,樊某某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农信社”)签订最高额3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郭某、邵某某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2月,樊某某依约借款3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某农信社催要,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9月,某农信社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县法院判决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郭某、邵某某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23年初,郭某在购买房屋办理信贷时,发现其和邵某某因该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二人向县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未积极行使诉权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二人又向公安机关反映,经公安机关鉴定,保证合同上的保证人签名非郭某、邵某某本人签署。2024年3月25日,二人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听证准备。经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办理本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信贷员已于2020年初死亡,无法直接向信贷员取证。为准确认定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以及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由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由听证员客观评议,提升法律监督透明度。一是开展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卷宗发现,该案庭审期间,除某农信社外,其他当事人均未出席法庭;通过调取案涉借款原始凭证发现,保证人郭某、邵某某的照片不能确定为其本人;通过一定的调查了解,除本案外,近三年某农信社3名工作人员因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涉及借款合同90份。二是确定听证焦点。因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以及检察机关调取的借款原始凭证必然的联系到保证责任是否成立,进而影响能否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县检察院决定将“郭某、邵某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以及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真实、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听证焦点。三是制定听证方案。本案涉及借款法律关系主体认定、保证人责任承担、证据证明力论证、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信贷员法律意识提升等一系列问题,县检察院决定邀请2名法学专家和1名资深媒体从业人员作为听证员。鉴于近年来此类“冒名担保”案件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县检察院决定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本案听证过程同步直播,接受社会监督,以案释法、以案宣讲,提升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听证过程。2024年6月17日,县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3名听证员到场,郭某、邵某某、某农信社主要负责人及其法务经理现场参与听证,该信用社其他工作人员网上收看听证直播。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出示当事人及检察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法学专家听证员就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金融机构风控制度及审慎审查义务进行提问,媒体从业听证员就农信社在合同订立时如何防范“冒名担保”、是否有和解意愿等进行提问,逐步厘清案件事实。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以及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均属于新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郭某、邵某某二人在案涉合同上的签名字迹非本人所签,二人没有为樊某某向某农信社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保证合同不成立,县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足以推翻原判决。听证员同时指出,某农信社在对借款人、保证人身份核验等业务办理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规范和明显管理漏洞,建议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针对某农信社3名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暴露出其管理漏洞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某农信社以案为鉴,加强信贷管理,切实提升员工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检察建议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并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

  后续工作。2024年7月12日,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委会,充分发表监督意见,认为此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当启动再审,并指出法院在文书送达方面存在瑕疵。审委会都同意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再审期间,某农信社与郭某、邵某某达成和解,县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县检察院依法持续跟进,建议某农信社全面撤销郭某、邵某某的征信不良记录,撤回对二人的执行申请,二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回归正常。某农信社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制定加强信贷管理、推进内控合规、强化信访投诉管控等六项整改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金融风险。

  1.检察听证助力高质效办案。对于申请人提出新证据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全面展示证据,邀请听证员以“第三方”中立视角发表专业意见,厘清争议、查明事实,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提供支持。

  2.直播听证规范检察权运行。检察机关主动将听证活动在网上全程直播,将司法办案置于社会监督阳光之下,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围观、评议,同时用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促进对涉案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3.检察建议助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注重听取听证评议意见,系统梳理听证员基于专业优势及从业经历等提出的意见建议,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将个案监督成果转化为系统治理效能,推动行业规范与源头防范。

  2024年初,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铁检院”)在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某市临近京广高铁新许特大桥建设的周庄桥及引导工程,占压高铁桥墩,严重危害高铁安全。2024年7月29日,铁检院决定立案调查。经查,该工程系农村公路桥梁建设项目,但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未签订安全协议。经鉴定,周庄桥及引导工程距离铁路桥墩2米,侵入铁路地界3.7米,侵占高铁桥墩11个,长度达326米,已引起部分桥墩沉降、桥向位移,相关指数临近国家规定的2毫米限值,危害铁路运行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8月,铁检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某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两单位均书面回复已按期整改完毕。检察机关经过现场勘验,确认周庄桥梁已整体拆卸,引导工程的附属设施、路基已全部清除。

  听证准备。承办检察官认为涉案桥梁虽已拆除,但高铁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是否消除要专业评估,随之产生的群众出行问题亟待解决。经研究,铁检院决定启动检察听证。一是确定案件听证焦点。检察机关研判后确定本案听证焦点为:高铁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是否消除,进一步厘清职责解决群众出行难题。二是开展专业数据监测。高铁安全问题专业性强、技术标准高,经铁路安全领域专业机构对违建桥梁拆除后的京广高铁桥墩沉降情况持续1个月的观测,出具《某市周庄桥与京广高铁新许特大桥并行段测量数据分析》,为听证工作提供专业数据支持。三是选定专业听证人员。为确保听证活动的专业性与听证意见的广泛性,铁检院选取资深铁路信号安全高级工程师、铁路工务安全高级工程师、铁路领域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等5人担任听证员,另邀请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代表观摩听证。同时,专门聘请铁路工务安全专家对测量数据来进行现场分析。

  听证过程。2025年4月22日,铁检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详细的介绍基本案情及听证焦点,展示违建桥梁拆除前后的现场照片和视频。镇政府负责的人介绍了违建桥梁的拆除方案及过程,说明在原址已采取设置限行装置、加装护栏、加强人员巡护等应急管理措施。市交通局部门负责的人介绍了督导配合完成桥梁拆除的情况。铁路部门工务安全专家现场对监测数据来进行解读分析,表示桥墩沉降值由2024年7月的1.9毫米恢复至2025年4月的0.18毫米,高铁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已被消除。随后,听证员分别就如何继续加强桥墩动静态监测、能否远离铁路地界修建群众出行道路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和讨论。经闭门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市交通局负有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镇政府负有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职责,市交通局、镇政府依法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前期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已消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对桥梁拆除后周边群众出行不便的难题,建议铁路部门与市交通局、镇政府加强协作配合,尽快商定方案重新修建道路,保障群众出行需求。铁检院经认真研究全部采纳听证意见。

  听证结果。为保障群众出行便利,铁检院迅速推动听证意见落实,及时组织行政机关、铁路部门召开会议,形成由铁路部门筹措资金,在已拆除桥梁原址修筑铁路施工便道的处理方案,并明确施工便道项目由市交通局专业指导、镇政府协调保障,建成后整体移交镇政府管理。经各方一起努力,2025年6月,铁路部门拟投资近80万元的施工便道项目已审批立项,正在履行招标程序。同时,已建成一条临时简易通道方便群众出行。

  1.聚焦整改成效开展公开听证,检验办案效果。办理涉及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和民生保障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全面展示整改情况,科学评估整改结果,检验公益诉讼办案成效。

  2.聚焦专业问题选定听证人员,推进精准监督。根据案件特点和争议焦点,突出专业性与规范性,精心选定听证人员,现场解读专业数据,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助力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3.聚焦民生需求搭建沟通平台,解决急难愁盼。检察机关根据听证意见,持续跟进监督,搭建沟通平台,促进磋商解决群众出行难题,保障民生需求,彰显“检护民生”温度。

  2023年11月,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甲县院”)在开展淮河源头湿地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淮河主干道甲县段及部分支流存在非法捕捞、在河道违规设置拦阻网进行畜禽养殖、非法采砂、洗砂和周边群众生活垃圾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问题,除本县外还涉及相邻省市乙县、丙区及丁县等淮河上游区域,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跨区域性和普遍性,仅向甲县辖区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难以实现流域整体治理目标,根据《两省六县(市区)桐柏山淮河源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甲县院将线索报告上级戊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戊市院”)。经戊市院积极协调,市、县两院赴相邻省市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并开展联合调查。

  2024年1月,依据地域管辖,甲县院、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乙县院”)、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丙区院”)、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丁县院”)分别对各自辖区内负有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立案。依托戊市院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四地检察院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环境快速检测等技术方法联合开展调查取证,获取了涉及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源污染等多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证据。

  听证准备。为精准厘清淮河流域内各行政机关及乡镇的湿地保护监管职责边界,避免重复听证,节约司法资源,甲县院决定联合乙县院、丙区院、丁县院组织跨区域公开听证。甲县院围绕案件矛盾焦点制定详细方案:一是组建多元化专业听证团队。邀请环保领域湿地保护专家,选取水利、农业部门特邀监督员,资深渔政执法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共7名听证员组成听证组。二是组织听证前现场勘察。邀请听证员随同实地勘察,调阅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图,并听取相关行政机关前期整改情况汇报。三是提前送达详实听证材料。会前制作并送达包含听证焦点、法规依据、前期调查情况等详细案件材料,确保听证员充分知情。

  听证过程。2024年1月25日,甲县院组织乙县院、丙区院、丁县院共同听证,甲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部分乡镇政府负责人参与,围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交叉分工、协同配合等听证焦点召开公开听证会。为精准界定职责、促进协同,听证会采用“分段式论证”。专业论证环节,专家听证员结合实例剖析湿地保护紧迫性,通过大量数据对比指出非法采砂导致河床下切2.3米、污水直排造成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难以处理的后果。“行政问诊”环节,水利部门汇报打击非法采砂成效与难点,农业农村部门介绍整治非法捕捞、养殖情况及污水治理困境,乡镇代表反映属地管理难题。公众评议环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聚焦执法监管改进及县乡协作提出建议,人民监督员就检察机关规范调查、聚焦听证焦点、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等提出监督意见,“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公众关切。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甲县水利局应当对辖区内河流水生态保护、水环境质量负责,甲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辖区内天然水域水产品保护负责,甲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上述行政单位未能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湿地生态受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检察机关依法应予监督。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甲县检察院认真研究并采纳听证员意见,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部分乡镇政府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生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主体,细化监管措施,严防类似问题发生。乙县院、丙区院、丁县院也分别向各自辖区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后续工作。2024年6月20日,甲县院会同乙县院、丙区院、丁县院召开联席会议,向听证员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两省四地检察机关共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案件线万余株;同时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淮河源头一河两岸跨省域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联合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活动15场。淮河源头湿地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得到系统性整改,初步构建了“上下游、左右岸、水陆面”协同共治格局,湿地生态功能得到一定效果恢复。

  1.组织“联合听证”,破解流域治理碎片化。构建“流域治理+跨区域联合听证”模式,推动治理“一盘棋”。组织流域内相关检察机关联合听证,消除信息壁垒、形成统一共识,合力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履职与联动监管,实现流域湿地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治理与全方位保护。

  2.借力“多元外脑”,提升听证专业质效。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系统治理要求高,检察机关精准选配涵盖技术专家、行业代表、社会监督力量的听证员队伍,充分吸纳专业意见,确保论证权威、方案可行、建议有效。

  3.强化跟进监督,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坚持跟踪问效,邀请听证员参与联席会议,持续督促听证意见落实与问题整改。着眼长效常治,针对听证揭示的监管漏洞与共性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有效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某县是平原农业大县,已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近70万亩。2024年7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收到审计部门移送的高标准农田管护不力线年以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该县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存在田间配套道路明显开裂、井堡井台砼水泥浇筑不密实、井台底座沉陷等工程质量不达标问题,同时,还存在防护林工程管理不到位等建后管护不力问题,致使农业资源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7月8日,县检察院对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立案调查。

  听证准备。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涉及县农业农村局、田长制办公室、镇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为提高检察建议的精准性,推动后续整改工作,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凝聚监督合力。一是全面调查核实。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察、走访有关部门、调取资料等方式,整理汇总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规划、建设管护等情况,多次实地查看县域内高标准农田、询问村民日常管护情况,查明部分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不到位,路面明显开裂、节水灌溉控制管理系统未启用、农田沟渠大面积堵塞,导致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受损。二是确定争议焦点。通过走访县农业农村局、田长制办公室、镇政府等,了解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发现县、乡两级行政机关存在监管权责模糊、衔接不畅、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认为乡镇基层政府应负责管护;镇政府认为现有管护机制不健全,没有规定镇政府负有管护主体责任。经综合研判,县检察院决定将“县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建设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建后管护责任是否落实”确定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三是制定听证方案。为增强检察听证公信力,切实达到通过听证促进行政机关整改的效果,县检察院针对性地选取熟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本案听证员,召集县农业农村局、部分镇政府代表等责任单位参加,同时邀请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听证过程。2024年7月26日,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介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守好耕地红线的重要意义,出示了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不到位的证据。县农业农村局详细解释了县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并且开展项目实施与初步验收以及落实监管责任情况;镇政府介绍了田间工程设施产权不清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未建立等职责分歧与监管难点;村民代表叙说农田设施使用中的不便和困难,希望相关单位可以帮助处理问题。听证员就县域内高标准农田的保护、行政机关如何履职、建后管护工作等进行提问。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各方就高标准农田的管护职责划分及整改措施进行深入交流探讨。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根据《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县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的监管单位,应明晰产权主体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建后管护工作,同时组织对现有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使用;鉴于县农业农村局未完全履责,建议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参与听证的行政机关、村民代表对听证员意见表示认同。

  听证结果。县检察院采纳听证意见,2024年8月13日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落实高标准农田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产权主体和管护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规范化管理。

  后续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格外的重视,立即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做全面排查整改。通过专项行动,对开裂的340米道路进行沥青浇油和路基培土修复,对存在浇筑不密实问题的井堡井台修复整改拆建50座,对存在底座沉陷现象的井台重新填充滤料32立方,补种防护林树木220棵等。同时县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加强农田水利灌溉设施使用和管护的通知》,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明确乡镇政府是高标准农田产权和管护主体,督促乡镇制定管护工作制度,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发挥长久效益。2024年10月21日,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效果,跟进监督,经县农业农村局专家评估验收,确认检察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各项配套设施运转正常。

  1.以检察听证厘清职责,找准问题根源。高标准农田管护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权责不清易导致整改进展缓慢,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选择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听证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评议,邀请行政机关、村民代表参与,搭建三方对话平台,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正视问题,推动问题整改。

  2.以检察听证达成共识,破解管护难题。听证过程不仅查清公益受损事实,也促进各方最大限度达成共识。通过召开听证会,行政机关进一步明确责任边界,确定县农业农村局在整改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合力,为后续整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以检察听证促进整改,实现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听证沟通、提醒、督促作用,适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实现从“被动修复”到“主动预防”,积极跟进监督确保整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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